健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问题考虑

点击数:624 | 发布时间:2025-08-17 | 来源:www.yjfnw.com

    [摘要] 近年来,国内很多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问题,已经紧急威胁到了国内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进步。这类已暴露的问题或潜伏着还未显露的隐患,不只证明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紧急的缺点,而且也说明国内证券市场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弊病。这就是说,国内上市公司产生的种种问题,不止是因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缺点导致的,而且还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有关的系统“失灵”密切有关。因此,完善和健全国内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多管齐下方可奏效。下面,我仅就怎么样完善和健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几个重点问题谈一点怎么看。 1、完善和健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要条件是需要明确确定国内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就是单一目的||||“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打造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第一需要回答如此一个“古老”而一直又未扯清但不需要明确回答的问题:现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什么?换言之,现代企业的用途是什么?怎么样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等,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对于这个问题,海外学术界的认识分歧非常大,有多种不一样的怎么看,美国罗伯特·C·克拉克曾把这类看法概括为“二元论:严格收益最大化准则;一元论:公私利益的远期一致;适度理想主义:自愿守法;高度理想主义:利益集团的调和与作为剩余目的的公共利益目的”。同样,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也非常大,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两种看法:一种与上述的“二元论”相同,即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单边治理”;另一种则与上述的“高度理想主义论”一样,即要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强调利益有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一同治理”。
    持上述看法者各自都有不少理论依据,一时哪个也非常难说服哪个。我觉得,理论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判断上述哪一种看法更为科学,重点是要看哪一种看法在实践中对企业的进步更为有利。
    1998年日本公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中对日本与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剖析,深刻地深思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弊病,指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日本企业的目的不象英、美那样是“单一目的”,而是“复数目的”。《原则》指出:“作为角逐过程的一个侧面是日欧与英美企业组织效率的角逐,即还原于股东利益的‘单一目的’的组织与称之为劳资利益的‘复数目的’的组织之间的角逐。经济效率性基本源自企业的活动,所以行为是非标准明确的企业,可以容易迅速地做出与目的相适应的判断。并且‘单一目的’的企业使用长期报酬规范,大概整理性地达成‘复数目的”’。该《原则》还以日本为例,证明“若在组织上不可以取消解雇,那样企业必成为非效率的温床”,并得出结论:“在‘复数目的’的组织中有明显的保留非效率的倾向”。近期,愈加多的日本企业纷纷告别了影响劳动力流动的终身雇佣制、告别有吃“大锅饭”之嫌的“年功序列规范”。
    《原则》对日本公司实践的深思,有力地证明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单一目的”比“利益有关者利益的最大化”的“复数目的”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罗伯特·C·克拉克指出:“高度理想主义,即便被使用,也只能削弱商业企业的主要优势及其有效地达成确定目的的能力,同时还会放大政府的基本缺点,使其迷失方向,并陷于利益集团的无休止的角逐中”。国内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每人都是主人,每人都对企业不负责任的恶果也说明了这一点。
    坚持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非说公司可以忽视公司利益有关者的利益。事实上,公司达成“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首要条件就是公司需要履行它对公司利益有关者的所有法律义务。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公司与上述利益有关者的权益都是事前约定的,若有纠纷可以通过谈判或法律程序来解决,因而无需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保障。也正是由于这样,各国公司法中都强调只有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只有股东对企业的剩余价值拥有请求权。
    从法学意义上讲,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个虚拟法人,被作为具备自然人的某些特点的“人”来对待,并具备我们的内在目的或目的。在美国,尽管公司法没明确回答企业的目的,但“律师、法官和经济学家一般假定商业企业的更终极的目的是为股东谋利”。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承担者,所以,股份企业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天经地义之事。假如大家承认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那样大家就需根据这个目的的需要来架构国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唯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不然,大家如果是追求高度理想主义的“复数目的”��利益有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就大概重蹈日本企业之辙。
    2、完善和健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
    国内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接连不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失灵,就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现象常见存在。据近期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止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与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率居绝对统治地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权方法、运作方法乃至效率等都有着关键的影响。因此,要完善和健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大家否定的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不是笼统地反对其他股“一股独大”。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一股独大”并不是都是坏事。从理论上讲,只须大股东产权明确,承担风险,直接拥有公司剩余价值的请求权,自然有着强列的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和进步壮大企业的动力,大股东的行为一般自然就会正常化。从实践上来看,美、英的股份公司都过去历了家族资本主义、经理资本主义与机构资本主义三个阶段,其股权结构也过去历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变化。无论是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私人手里的家族资本主义年代,还是在股权相对集中在机构投资者手中的今天,“一股独大”或股权相对集中都发挥了积极有哪些用途。如沃伦·巴菲特在希尔公司、比尔·盖茨在Microsoft公司、李嘉诚在和记黄埔公司都曾占有非常高比率的股权,这类“一股独大”不但没妨碍企业的进步,反而成为公司飞速发展的基本动力源。
    大家之所以否定国有股“一股独大”,重点是国有股股东行为非理性化,发生了紧急的扭曲。关于这种现象产生是什么原因的讨论和剖析文献已有不少,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问题到今天没得到妥善的解决,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是“形至而实不达”,“缺位”现象比较常见,缺少能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化代表。二是国内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原有些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都明显带有传统旧体制的“胎记”,传统的国有资本管理经营中干好了得不到相应好处,干坏了不负责任,不担风险,经营成效缺少客观评价标准等弊病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依旧存在。三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致使很多上市企业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上都由原企业的管理职员所组成,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涉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国有股不可以流通,中、小股东又存在有“搭便车”行为,使得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市场对企业的治理“失灵”,从而加剧了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完善,打击不力,助长了部分上市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总之,因为国有股东带有“天生”的内在缺点,因而国有股“一股独大”势必使得公司行为非理性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失灵。
    彻底改变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重点是要根据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正确认识“继续坚持和健全公有制为主体”的真正含义。笔者过去曾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重点不在于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数目,而在于国有资本的水平,在于用现有些国有资本去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不断扩大国有资本的辅射范围,飞速使国有资本增值,所以,大幅度缩小国有股在公司中的比重,不但不会否定公有制,而且只能进一步加大和巩固公有制。到了现在,我仍觉得我的上述怎么看是正确的,我觉得,只有认识问题解决了,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方向就明确了。具体地讲,就是要审时度势,越来越减少上市企业的国有股的比重,直至其不可以控股为止。只有形成了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才能为架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一个好的基础。
    3、完善和健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是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打造充分履行其职能的运作机制
    完善和健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做好如此一件事: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打造一种制衡关系,而制衡关系的核心就是董事会。然而遗憾的是,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国内学者与政府有关部门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会"的相互制衡与经理职员的勉励与约束问题上,而对怎么样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有哪些用途则看重和讨论不够,这也是致使国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效率低下的一个基本缘由。
    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有2、一是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策略决策;二是对经营者的营运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然而,国内很多上市企业的董事会并未非常不错地履行这类职能。究其缘由,主如果国有股"一股独大"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在"一股独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相当多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公司内部管理职员。董事会"内部人控制"是国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据抽样调查统计,国内样本公司董事会中实行董事尽管近些年来越来越递减,但现在仍然高达57.4%。在如此一个主要由内部实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期待由下一级实行董事来监督和约束我们的上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显然是不现实的。被董事长或总裁任命的董事自然不是忠诚于全体股东,而是忠诚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此一个由所谓国有股东"内部人控制"的董事会,难免会做出很多侵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等非理性的事情。
    西方很多国家公司进步的实践已经证明,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充分发挥其用途的首要条件条件,也是约束"一股独大"行为的有力手段,近年来,美国大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一直在增强。据统计,在1997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家企业的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已达到66.4%,比1995年的64.7%有所增加。在美国如此一个主要崇尚市场治理公司且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相当发达的国家,还对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这样的看重,那样,像大家如此一个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非常不发达的国家,更应看重和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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